商標法新加坡條約
2021-02-07 15:21:13
第二條適用于本條約的商標
第三條第四條代理機構的申請
;服務地址第五條申請日期第六條申請清單
第1條縮寫
第2條適用于本條約的商標
第3條應用
第4條機構;服務地址
第五條申請日期
第六條一次多類注冊申請
第七條申請和注冊的分解
第八條信函
第九條貨物或服務的分類
第十條名稱或地址的變更
第十一條所有權的變更第十二條更正錯誤
第十三條注冊有效期和續(xù)展
第十四條對不符合期限的救濟措施
第15條遵守《巴黎公約》的義務
第16條服務商標
第17條申請使用許可備案
第18條申請變更或撤銷使用許可備案
第19條未申報使用許可的影響
第20條使用許可的說明
第21條不予受理的意見陳述
第22條實施細則
第23條大會
第24條國際局[/ Br/] 第25條修改或修正
第26條成為本條約的締約方
第27條1994年《商標法條約》和本條約的適用
第28條生效; 第二十九條保留
第三十條退出本條約
第三十一條條約的用語;第32條保存人
第一個縮寫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在本條約中:
(一)“商標主管機關”是指由締約一方授權辦理商標注冊事宜的機構;
(2)“注冊”是指經(jīng)商標主管機關核準的商標注冊;
(三)“申請”是指商標注冊申請;
(四)“函”是指商標主管機關提交的任何申請,或者與申請或者注冊有關的任何請求、聲明、信函或者其他資料;
(5)對“人”的任何提及應理解為指自然人和法人;
(六)“注冊持有人”是指在商標注冊簿上注冊為注冊持有人的人;
(七)“商標注冊簿”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以任何媒介存儲和保存的全套商標資料,包括所有注冊內(nèi)容和所有與注冊有關的記錄材料;
(八)“商標主管機關辦理的業(yè)務”,是指商標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或者注冊的任何業(yè)務;
(9)“巴黎公約”是指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署的《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后經(jīng)修訂和修正;
(10)“尼斯分類”是指根據(jù)《商標注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簽署,隨后修訂和修正)建立的分類;
(11)“使用許可”是指根據(jù)締約一方的法律獲得的商標使用許可;
(12)“被許可方”是指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人;
(13)“締約方”是指加入本條約的任何國家或政府間組織;
(14)“外交會議”是指由締約國為修訂或修正本條約而召開的會議;
(15)"會議"是指本條約第23條所指的締約方會議;
(16)對"批準"的任何提及應理解為包括接受和核準;
(十七)“組織”是指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
(十八)“國際局”是指本組織的國際局;
(19)"總干事"指本組織總干事;
(二十)“實施細則”是指本條約第二十二條所指的《商標法條約實施細則》;
(21)凡提及本條約的“條款”或“段落”、“項目”和“項目”,應理解為包括提及《實施細則》的相應段落;
(22)《1994年商標法條約》是指1994年10月27日在日內(nèi)瓦簽署的《商標法條約》。
第二條本條約適用的商標
1.[商標的性質(zhì)]本條約適用于根據(jù)締約方法律可以注冊為商標的任何商標。
第二,[商標類型]
(1)本條約適用于與商品(商品商標)或服務(服務商標)相關的商標,或與商品和服務相關的商標。
(二)本條約不適用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保證商標。
第三條申請
一、[申請書所含或所附的說明或項目;申請費]
(a)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申請書應包含下列部分或全部說明或項目:
(一)注冊申請。
(二)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申請人是一國國民的,該國的名稱;申請人在一個國家有住所的,住所所在國家的名稱;申請人在一個國家有真實有效的營業(yè)所的,營業(yè)所所在國家的名稱;
(四)申請人是法人的,法人的法律性質(zhì),法人根據(jù)其法律可以成為法人的國家名稱,適用的國家行政區(qū)劃名稱;
(五)申請人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6)如果本條約第4條第2 (2)款要求提供服務地址,則服務地址;
(七)申請人希望取得在先申請的優(yōu)先權的,應當提交要求在先申請優(yōu)先權的聲明,并按照《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guī)定提交支持優(yōu)先權要求的說明和證據(jù);
(8)如果申請人希望獲得因在展覽會上展示貨物或服務而產(chǎn)生的任何保護,他應根據(jù)締約一方的法律要求提交一份聲明和一份支持該聲明的聲明;
(9)根據(jù)本條約的實施細則,至少應提交一份商標說明;
(10)在適用的情況下,提交一份聲明,說明商標類別和根據(jù)本條約實施細則適用于該商標類別的任何具體要求;
(11)在適用的情況下,根據(jù)本條約的實施細則,提交一份聲明,聲明申請人希望以商標主管機關使用的標準文字注冊和公布該商標;
(12)在適用的情況下,根據(jù)本條約的實施細則提交聲明,聲明申請人希望將顏色指定為商標的顯著特征;
(13)商標或部分商標的音譯;
(14)商標或商標部分內(nèi)容的意譯;
(15)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名稱應按《尼斯分類》中的類別進行分組,并在每組前標注類別編號,按類別順序排列;
(16)締約方法律要求的商標使用意向聲明。
(二)按照締約國法律的要求,申請人可以提交該商標實際使用的聲明和有關證據(jù)作為本款第一項
(16)商標使用意向聲明的替代或補充。 www.86sb.com/topic/1.html www.86sb.com/topic/3.html www.86sb.com/topic/4.html www.86sb.com/topic/5.html www.86sb.com/topic/6.html www.86sb.com/topic/7.html www.86sb.com/topic/8.html www.86sb.com/topic/9.html www.86sb.com/topic/10.html www.86sb.com/topic/12.html www.86sb.com/topic/11.html www.86sb.com/topic/2.html http://www.86sb.com/topic/13.html
上一篇:哪些人可以申請歐共體商標?
下一篇:歐共體的商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