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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及其責任

2021-02-07 15:20: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
第四十四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 國務院發(fā)布)
第三十九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 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zhí)岢銮笆褂玫淖C據(jù)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jù)材料或者證據(jù)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 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jù)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jù)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jù)材料。
第四十一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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