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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①

2021-02-07 15: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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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編號]y 8108199401
[標題]商標注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議①
[時效性]生效
[簽署地點]
[簽署日期]19940505
[生效日期][有效期]
[名稱]商標注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議①
[標題] ①編者注:中國于5月提交加入書注釋省略。
[章節(jié)標題]
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簽署,1967年7月10日在斯德哥爾摩修訂,1977年5月13日在日內瓦修訂,1979年10月2日在日內瓦修訂。

首先是建立特殊聯(lián)盟;采用國際分類;分類說明和文本
(1)本協(xié)議適用的國家組成一個特殊的聯(lián)盟,對商標注冊的商品和服務采用共同的分類(以下簡稱“分類”)。
(2)該分類由以下兩個表組成:
1。分類表,根據需要添加注釋;
2。按字母順序排列的貨物和服務清單(以下簡稱“字母清單”)。并注明每種商品和服務項目的類別。
(3)此分類包括:
1?!对O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所指的國際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際局”)1971年公布的分類,其中分類表所附的注釋,在第三條所指的專家委員會確認之前,視為臨時建議;
2。在現(xiàn)有議定書生效之前,根據1957年6月15日《尼斯協(xié)定》和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爾摩議定書》第4條第1款生效的修正和補充。
3。根據本議定書第3條所作的任何更改,并根據本議定書第4條第1款生效。
(4)分類使用英文和法文,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v) 1 .在本議定書開放供簽署之日前生效的第3款第1項所指的分類和第3款第2項所指的修正和增補,以法文原文列出,并提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以下分別稱為“知識產權組織”和“總干事”)保管。第3 (2)款所指的修正案和增補在本議定書開放供簽署之日后生效,應由總干事以法文保管。
2。上款所述案文的英文譯文應在本議定書生效后盡快由第3條所述專家委員會確認,原件應由總干事保存。
3。第3款第3項所述修改的英文和法文本應交存總干事。
(6)第5條所指的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葡萄牙文、俄文、西班牙文和大會指定的其他語文的正式文本應由總干事與有關政府協(xié)商,根據有關政府提供的譯文或通過不涉及特別聯(lián)盟或知識產權組織財務預算的其他方式制定。
(7)每一項商品和服務都應在字母列表中指定一個專門用于本文的序號,同時:
1。英文字母列表的序號應該表示法文字母列表中的相同項目,反之亦然。
2。根據第6款確定的任何文本的序號應在英文或法文字母列表中標明同一項目。

第2條分類的法律效力和使用
(1)根據本協(xié)定規(guī)定的要求,這種分類的效力取決于特別聯(lián)盟的每個國家。特別是,就任何特定商標的保護范圍或服務商標的承認而言,它對特殊聯(lián)盟國家沒有約束力。
(2)特別聯(lián)盟國家可保留將此分類作為主要系統(tǒng)或輔助系統(tǒng)的權利。
(3)特別聯(lián)盟國家的主管當局應在其商標注冊的官方文件和公告中規(guī)定用該商標注冊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號。
(4)在字母列表中包含一個名詞不應影響該名詞中存在的任何權利。

第3條專家委員會
(1)本特別聯(lián)盟的每個國家應派代表組成一個專家委員會。
(II) 1。應專家委員會的請求,總干事可邀請不是該特別聯(lián)盟成員但屬于知識產權組織或《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的國家派觀察員出席專家委員會會議。
2。總干事可邀請專門從事商標研究的政府間組織派觀察員出席專家委員會會議,但該組織至少有一名成員應屬于一個特殊的聯(lián)盟國。
3。應專家委員會的請求,總干事可邀請其他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國際組織參加與其有關的討論。[(3)專家委員會的職能:
1。對分類的變更做出決策;
2。向特別聯(lián)盟國家提出建議,以促進分類的使用,并促進使用的一致性;
3。采取一切措施,在不涉及特別聯(lián)盟和知識產權組織預算的情況下,促進發(fā)展中國家使用分類;
4。有權設立小組委員會和工作組。
(4)專家委員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guī)則。這些規(guī)則應使第2 (2)款中提到的能夠對分類的發(fā)展作出實際貢獻的政府間組織有可能參加小組委員會和工作組的會議。
(5)特別聯(lián)盟國家的主管當局、國際局、根據第2項第2款參加專家委員會的政府間組織以及專家委員會邀請?zhí)岢鼋ㄗh的國家或組織可就改變分類提出建議。該提案應送交國際局,國際局應至少在專家委員會審議該提案的會議前兩個月將其送交專家委員會成員和觀察員。
(6)特別聯(lián)盟的每個國家都有一票表決權。
(VII) 1。除下列第2項外,專家委員會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特別聯(lián)盟國家以簡單多數(shù)票通過。
2。修改分類的決定應由出席會議的特別聯(lián)盟成員國的四分之五多數(shù)票通過?!靶薷摹笔侵笇⑸唐坊蚍諒囊粋€類別轉移到另一個類別,或創(chuàng)建一個新類別。
3。第四款所指議事規(guī)則應規(guī)定,除特殊情況外,修訂分類的決定應在指定時間最終通過,每次指定時間的時限應由專家委員會決定。
(8)棄權不算投票。

第4條變更的通知、生效和公布
(1)由專家委員會決定的變更和專家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應由國際局通知特別聯(lián)盟國家的主管當局。修正決定應在通知發(fā)出后六個月生效。其他變更應在專家委員會通過時指定的日期生效。
(2)國際局應對已經生效的變更進行分類。變更通知應在第5條所述大會指定的期刊上公布。

第5條特別聯(lián)盟大會
(1)特別聯(lián)盟大會由批準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組成。
2。每個政府可派一名代表參加,由數(shù)名副代表、顧問和專家協(xié)助。
3。每個代表團的費用應由任命代表團的政府承擔。
(2) 1 .除遵守第3條和第4條的規(guī)定外,大會的職能如下:
(1)處理與維持和發(fā)展特別聯(lián)盟以及執(zhí)行本協(xié)定有關的所有事項;
(2)就修訂會議的籌備工作向國際局發(fā)出指示,并適當考慮特別聯(lián)盟中尚未批準或加入本協(xié)定的國家提出的意見;
(3)審議和批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關于特別聯(lián)盟的報告和活動,并就特別聯(lián)盟管轄范圍內的相關問題給予必要的指示;
(4)決定特別聯(lián)盟的計劃,通過特別聯(lián)盟的兩年期預算,并批準決算;
(5)通過特別聯(lián)盟的財務細則;
(6)除第3條提及的專家委員會外,還應增加為實現(xiàn)特別聯(lián)盟的目標所必需的其他專家委員會和工作組;
(7)決定接納非特別聯(lián)盟成員的國家、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國際組織為大會觀察員;
(8)通過對第5至第8條的修正;
(9)開展其他適當活動,促進特別聯(lián)盟的工作;
(10)履行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其他適當職責。
2。大會可以在聽取知識產權組織協(xié)調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組織所屬其他工會關切的問題的建議后做出自己的決定。
(iii) 1。大會的每個成員都有一票表決權。
2。大會成員的半數(shù)構成法定人數(shù)。
3。如果參加任何會議的國家少于半數(shù),但達到或超過大會成員的三分之一,大會仍可作出決議,但這些決議除其本身的程序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生效;國際局應將上述決議通知未出席會議的大會成員,并要求其在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表決或棄權。期限屆滿后,如果以這種方式投票或棄權的國家數(shù)目達到會議法定人數(shù)不足的國家數(shù)目,但仍能獲得法定多數(shù),該決議即可生效。
4。除根據第8條第(2)款外,大會的決議只能以三分之二多數(shù)票通過。
5。棄權不算投票。
6.1代表只能代表一個國家投票。
7。非大會成員的特別聯(lián)盟國家可被接納為觀察員出席大會會議。
(iv) 1 .總干事每兩年召開一次大會常會。除特殊情況外,會議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在同一時間和地點舉行。
2。應大會四分之一成員的請求,總干事可召開大會特別會議。
3。每次會議的議程由總干事制定。
(5)大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guī)則。

第六條國際局
(1)國際局執(zhí)行與特殊聯(lián)盟相關的行政任務。
2。特別是,國際局應籌備各種會議,并為大會、專家委員會和大會或專家委員會設立的其他專家委員會和工作組提供秘書處。
3??偢墒率翘貏e聯(lián)盟的首席執(zhí)行官,代表特別聯(lián)盟。
(2)總干事及其指定的工作人員可出席大會、專家委員會和大會或專家委員會設立的其他專家委員會或工作組的所有會議,但無表決權??偢墒禄蚱渲付ǖ墓ぷ魅藛T應為每次會議的當然秘書。
(iii) 1 .國際局應根據大會的指示,籌備本協(xié)定除第五條至第八條以外的所有條款的修訂會議。
2。國際局可就修訂會議的籌備工作與政府間和非政府國際組織協(xié)商。
3??偢墒录捌渲付ǖ墓ぷ魅藛T可參加修訂工作會議的討論,但無表決權。
(4)國際局應執(zhí)行分配給它的任何其他任務。

第7條融資
(一)1。特別聯(lián)盟應制定預算。
2。特別聯(lián)盟的預算應包括聯(lián)盟的特別收入和支出、對各聯(lián)盟共同預算支出的貢獻以及必要時為WIPO會議預算提供的金額。
3。不完全由特別聯(lián)盟使用但用于知識產權組織所屬的一個或多個其他聯(lián)盟的支出應被視為聯(lián)盟的共同支出。特殊聯(lián)盟在共同支出中的份額應與特殊聯(lián)盟享有的利益成比例。
(2)在制定特別聯(lián)盟的預算時,應適當考慮與知識產權組織所屬其他聯(lián)盟的預算進行協(xié)調的需要。
(3)特別聯(lián)盟預算的資金來源如下:
1。特殊聯(lián)盟國家的貢獻;
2。國際局提供特殊聯(lián)盟相關服務收取的費用;
3。與特別聯(lián)盟有關的國際局出版物的銷售和版稅;
4。捐贈、遺贈和贈款;
5。租金、利息和其他收入。
(IV) 1。為了確定第3款第1項所指的會費,特別聯(lián)盟的每個國家應支付與其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聯(lián)盟相同的水平,并根據聯(lián)盟為該水平設定的相同數(shù)量的支付單位支付年度會費。
2。特別聯(lián)盟的每個國家在所有國家對特別聯(lián)盟預算的繳款總額中支付的金額應與所有支付國家的支付單位總數(shù)中支付單位數(shù)的比例相同。
3。會費應在每年1月1日繳納。
4。如果一個國家拖欠會費,如果拖欠的數(shù)額等于或超過前兩年的應付數(shù)額,它就不能在特別聯(lián)盟的機構中行使投票權。但是,如果能夠證明延遲支付是由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況造成的,特別聯(lián)盟的機構可以允許該國繼續(xù)在該機構行使表決權。
5。如果新的財政年度開始時沒有通過預算,根據財務條例,應保持與前一年相同的預算水平。
(5)國際局提供與特別聯(lián)盟有關的服務,費用由總干事確定;并向大會報告。
(VI) 1。特別聯(lián)盟應設立周轉基金,由特別聯(lián)盟各國一次性支付組成。當資金不足時,大會可決定增加資金。
2。每個國家的初始基金交付額或增加的基金交付額應在基金設立或增加的當年按該國的年費比例支付。
3。支付比例和期限應由大會在總干事提出建議并聽取知識產權組織協(xié)調委員會的建議后確定。
(VII) 1。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總部所在國之間的總部協(xié)定應規(guī)定,當資金不足時,該國應劃撥資金預付。每筆預付款的金額和分配條件應分別由國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簽署。
2。第(1)項所指的國家和產權組織有權通過書面通知取消提前撥付資金的義務。廢止應在通知年結束后三年生效。
(8)根據財務條例,審計工作應由來自特殊聯(lián)盟的一個或幾個國家或外部的審計人員進行。審計人員應由大會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任命。

對第8條第5至第8條的修正
(1)對第5、第6、第7條和本條的修正提案可由大會任何成員或總干事提出,總干事應在大會審議前至少六個月將提案送交大會成員國。
(2)對第一款所述條款的修正案應由大會通過。3/4的票數(shù)獲得通過,但修正第5條和本段需要4/5的票數(shù)。
(3)第二款所指的對條款的修正應在總干事收到承認通知后一個月生效,該通知已根據各自的憲法程序在修正通過時由大會四分之三的成員生效。對上述條款的核準修正案對大會所有成員或今后將成為大會成員的國家具有約束力,但增加特別聯(lián)盟國家財政義務的修正案僅對通知核準修正案的國家具有約束力。

第9條批準和加入應生效
(1)已簽署本議定書的國家可批準本議定書,未簽署本議定書的國家可加入本議定書。
(2)不屬于特別聯(lián)盟但已參加《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的國家可加入本議定書并成為特別聯(lián)盟的成員。
(3)批準書和加入書應提交總干事保存。
(iv) 1 .本議定書應在下列兩個條件得到滿足后三個月生效:
(1)六個或更多國家已交存批準書和加入書;
(2)在本議定書開放供簽署期間,上述國家中至少有三個是特殊聯(lián)盟國家。
2。上文第1項提到的生效。適用于在生效日期前至少三個月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的國家。
3。對于未列入以上第2項的國家,本議定書將在總干事發(fā)出批準或加入通知后三個月生效,但批準或加入文件中規(guī)定的較晚日期除外。如果指定一個較晚的日期,本議定書將在指定日期對該國生效。
(5)在批準或加入后,它將自動接受本議定書的所有規(guī)定并享受本議定書的所有利益。
(6)在本議定書生效后,任何國家不得批準或加入本協(xié)定的前一議定書。

第十條有效期
本協(xié)議的有效期與《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的有效期相同。

第11條修正案
(1)本協(xié)議可由特別聯(lián)盟全國會議隨時修訂。
(2)修訂會議的召開應由大會決定。
(3)第5條至第8條可由修訂會議或根據第8條的規(guī)定進行修訂。

第十二條退出
(1)任何國家均可通知總干事退出本協(xié)定。退出本協(xié)定構成退出該國以前批準或加入的本協(xié)定的早期議定書。退出僅對已宣布退出的國家有效,本協(xié)定對其他特別聯(lián)盟國家仍然完全有效。
(2)撤回應在總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3)自加入特別聯(lián)盟之日起未滿五年的國家不能行使本條規(guī)定的退出權。

《巴黎公約》第13條和第24條之間的關系
《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1967年《斯德哥爾摩議定書》第24條的規(guī)定適用于本協(xié)定。如果本條的規(guī)定在將來被修改,其對本協(xié)定的修改將僅限于受本修改約束的特別聯(lián)盟國家。

第十四條簽字;文字;(1)本議定書以英文和法文簽署,正本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并應交存總干事。
2??偢墒聭诒咀h定書簽署后兩個月內,與有關政府協(xié)商后,以俄文和西班牙文擬定議定書的正式文本。這兩種語言和上述第(1)項中提到的文字已作為正式文本簽署在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公約中。
3。本議定書的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和葡萄牙文以及大會指定的其他語文的正式文本應由總干事與有關政府協(xié)商制定。
(2)本議定書開放供簽署,直至1977年12月31日。
(iii) 1??偢墒聭獙⒔浧渥C明無誤的本議定書的兩份經簽署的副本送交特別聯(lián)盟的所有政府和任何其他提出要求的政府。
2??偢墒聭獙⑵渥C明正確的對本議定書的任何修正案的兩份副本發(fā)送給特別聯(lián)盟的所有政府和提出要求的任何其他政府。
(4)總干事應向聯(lián)合國秘書處登記議定書。
(5)總干事應將下列事項通知《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的所有成員國:
。按第一款規(guī)定簽字;
2。根據第9條第3款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
3。根據第九條第4款第1項,本議定書的生效日期;
4。根據第八條第3款承認對《議定書》的修正;
5。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6。根據第12條收到的撤回通知。
貨物和服務分類表
一般說明
分類表中所列貨物或服務的名稱或說明構成貨物或服務一般范圍的一般名稱或說明。如果一種商品不能分類,下面的描述指出了各種可行的標準:
(1)原則上制成品是按其功能和用途分類的。如果分類表沒有規(guī)定分類標準,制成品將在字母分類表中被歸類為其他類似制成品,或者可以根據輔助分類標準和使用的原材料或經營方式進行分類:
(2)原材料
(3)商品構成其他商品的一部分,原則上與其他商品歸入同一類別,但在正常情況下,此類類似商品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其他所有案件均按上述標準分類;
(4)成品或半成品按其原料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的原料制成,原則上應按其主要原料分類;
(5)用于盛放商品的箱子、盒子等容器,原則上與商品歸為一類。

商品和服務分類
商品
工業(yè)、科學、攝影、農業(yè)、園藝和林業(yè)中使用的第一類化學品、未加工的合成樹脂、未加工的塑料材料、肥料、滅火組合物、淬火和金屬焊接制劑、防腐食品化學品、鞣制材料、工業(yè)粘合劑
第二類顏料和清漆未加工的天然樹脂、金屬箔和金屬粉末供畫家、裝飾師、印刷商和藝術家使用
第三類漂白劑和其他洗衣、清潔、拋光、去污和研磨制劑材料、肥皂、香料、 精油、化妝品、護發(fā)水、牙膏、牙粉
第四類工業(yè)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粉塵Wick
第五類藥品、獸藥和衛(wèi)生用品、醫(yī)療營養(yǎng)品、嬰兒食品、膏藥、拉伸材料、補牙洞和牙模材料、消毒劑、殺滅有害動物產品、殺菌劑、除草劑
第六類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筑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筑、鐵路軌道用金屬材料、非電力電纜和電線。 普通金屬制品、礦砂
第七類機器和機床、電機(車輛除外)、機械傳動用聯(lián)軸器和傳動帶(車輛除外)、農具、孵化器
第八類手動工具和儀器(手動操作)、刀叉、剃刀
第九類科學、導航、大地測量、電氣、攝影、電影、光學、稱重儀器、測量工具、信號、檢查(監(jiān)督)、救援(搶救)和教學用具和儀器、記錄、交流和重放聲音和圖像的儀器、磁性數(shù)據載體、錄音盤、 自動售貨機和投幣式裝置的機械結構,以及現(xiàn)金消防設備
第10類外科、醫(yī)療、牙科和獸醫(yī)器械和器械、假肢、義眼和假牙、矯形用品、縫合材料
第11類照明、加熱、蒸汽、烹飪、制冷、干燥、通風、供水和衛(wèi)生設備
第12類車輛、土地、/[焰火
第14類貴金屬及其合金、貴金屬產品或涂有貴金屬的物品、珠寶、寶石、 鐘表和計時儀器
第15類樂器
第16類紙張、紙板及其制品、印刷制品、裝訂制品、照片、文具制品、文具或家用粘合劑、美術用品等。 教育或教學用品(儀器除外)、包裝塑料制品(不包括在其他類別中)、撲克牌、印刷類型、印刷板
第17類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云母及這些原材料的產品、用于生產、包裝、填充和絕緣材料的塑料半成品、非金屬軟管
第18類皮革和人造盒子及旅行袋、雨傘、陽傘和手杖、鞭子和馬具
第19類非金屬建筑材料、非金屬建筑硬管、瀝青和瀝青, 可移動的非金屬建筑物、非金屬紀念碑
第20類家具、玻璃鏡子、相框、木材、軟木、蘆葦、藤條、柳條、角和骨頭不屬于其他類別這些材料的替代品或塑料制品
第21類家用或廚房器具和容器(非貴金屬制或鍍貴金屬等。 )、梳子和海綿、刷子(刷子除外)、制刷材料、清潔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玻璃除外)、不屬于其他類別的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第二十二條帆、袋(不包括在其他類別中)、襯墊和填充物(橡膠或塑料除外)、紡織纖維材料
第二十三類紡織紗和線
第二十四類不包括在其他類別中的布和紡織品、床單和桌布
第二十五類服裝、鞋和帽
類別假花
第27類地毯、墊子、油氈和其他地板產品、非紡織品壁掛
第28類娛樂產品、玩具、運動和不屬于其他類別的體育用品、圣誕樹裝飾品
第29類肉、魚、家禽和野味、肉汁、腌制、干燥和烹飪的罐頭食品
第30類咖啡、茶、可可、糖、大米、淀粉、西米、咖啡替代品、面粉和谷類產品、面包、蛋糕和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 沙司(沙拉用沙司除外)、調味香料種子、植物和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32類啤酒、礦泉水和蘇打水及其他非酒精飲料、水果飲料和果汁、糖漿及其他飲料制劑
第33類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第34類煙草、吸煙用具和火柴

服務
第35類廣告和工業(yè)
第36類保險和金融
第37類建筑和維修
第38類通信
第39類運輸和儲存
第40類材料加工
第41類教育和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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