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guī)定
2021-02-07 15: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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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fā)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編號:國辦發(fā)[2009]182號
發(fā)布日期:2009年9月24日
實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fā)揮商標專用權無形資產的價值,促進經濟發(fā)展,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商標局辦理出質登記。
質權人和出質人應當共同申請質押登記。質權人和出質人可以直接向商標局申請或者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應當委托代理機構辦理。
第三條登記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出質人應當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者類似商標進行質押登記。質押合同和質押登記申請書應當載明質押商標登記號。
第四條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或蓋章的《商標質押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合同和質押合同;
(四)直接辦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明;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五)質押注冊商標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六)質押商標專用權的價值評估報告。質權人與出質人就質押商標專用權的價值達成協議并提交相關書面批準文件的,申請人不得再次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文件如為外文,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中文譯文應由翻譯單位和翻譯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五條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a)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有擔保債權的種類和金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4)質押注冊商標清單(載明注冊商標的注冊號、類別和特殊期限);
(5)擔保范圍;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注冊申請齊全、符合要求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為登記日期。商標局自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雙方頒發(fā)《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出質人和質權人名稱、質押商標登記號、擔保債權金額、質押登記期限和質押登記日期。
第七條質押登記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的,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并允許其在30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質押登記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注冊:
(一)出質人名稱與商標局檔案記載的名稱不一致,不能提供有關證明證明出質人是注冊商標持有人的;
(二)簽訂合同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三)商標專用權被撤銷、注銷或者有效期屆滿未續(xù)展的;
(四)商標專用權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
(五)其他不符合質量條件的。
第九條質權登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撤銷登記:
(一)發(fā)現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質押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三)質押的注冊商標因法定程序喪失專有權的;
(四)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
第十條質權人或者出質人的姓名(名稱)發(fā)生變更,質押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數額發(fā)生變化的,當事人可以持下列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簽署或蓋章的《商標質押登記變更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變更登記事項的協議或相關文件;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
(五)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托書;
(6)其他相關文件。
出質人名稱發(fā)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人名稱。
第十一條因被擔保主合同履行期延長,主債權未能按期實現,需要延長質押登記期限的,質權人和出質人應在質押登記期限屆滿前持下列文件申請延期登記:
(一)申請人簽署或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展期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雙方簽署的延期協議;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
(五)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托書;
(6)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申請變更質押登記事項或者延長質押登記期限后,商標局應當在原《專用商標權質押登記證》上批注并退回,或者補發(fā)《專用商標權質押登記證》。
第十三條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需要注銷的,質權人和出質人均可持下列文件申請注銷:
(一)申請人簽署或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注銷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雙方簽訂的注銷質押登記協議或合同履行完畢證明;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
(五)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托書;
(6)其他相關文件。
質押登記期限屆滿后,質押登記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遺失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補發(fā)。
第十五條商標局設立質押登記簿,供相關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反擔保和最大質權。
第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規(guī)定自實施之日起,原《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辦法》(工商企字〔1997〕第127號)廢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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