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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2021-02-07 15:08:48

頒發(fā)單位: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編號:商標字[2002]第277號

發(fā)布日期:2002年9月3日

實施日期:2002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信用建設,規(guī)范廣東省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商標所有人提高商品質量和商標信譽,創(chuàng)造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促進廣東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

第三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廣東省商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負責廣東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廣東省著名商標,是指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的,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獲得認可的國內有效注冊商標。

第五條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愿申請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商標所有人提高商品質量和商標信譽,創(chuàng)造著名商標。

第二章著名商標的認定

第七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成立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負責廣東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的成員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確定,并報廣東省人民政府備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推薦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和著名商標所有人提出的延期申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的著名商標認定和續(xù)展申請;

(二)受理申請人對地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的審查申請;

(三)審查著名商標的認定和延續(xù)申請;

(四)向有關部門、行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專家咨詢;

(五)審議和決定著名商標的認定、復審和續(xù)展申請。

第九條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成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申請人認為相關成員與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有利害關系,有權要求撤回。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成員的回避,由委員會主任決定;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條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商標申請的所有人,并且是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xù)使用三年并繼續(xù)有效,不存在權屬爭議;

(三)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

(四)該商標近三年批準使用的商品的年銷售額、營業(yè)收入、凈利潤、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yè)中處于領先地位;

(五)申請人信譽良好,具有完善的商標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沒有違法行為;

(六)該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該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地區(qū))注冊,且銷售區(qū)域廣。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申請人應當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標所有人的主體資格證書;

(二)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和商標變更、續(xù)展、轉讓證明;

(三)帶有商標標識的商品照片;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銷售額、營業(yè)收入、凈利潤、稅金等主要經濟指標(需提供每年的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復印件,并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其中稅金須經有關稅務機關確認,同行業(yè)排名由行業(yè)協(xié)會或省級以上行業(yè)管理部門另行發(fā)布);

(五)近三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廣告發(fā)布情況;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國內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

(七)侵犯商標專用權的;

(八)申請著名商標認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

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向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推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推薦,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并報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審。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申請理由成立的,受理;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決定不受理申請材料的,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應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進一步審查,并進行必要的調查。

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在認定著名商標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六條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主任應當不定期召開會議,審議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并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

第十七條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著名商標,必須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員出席。

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經出席審議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予以認定,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fā)《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不予認可的,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把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期滿可提出延期申請,每次延期有效期確定為三年。

第十九條有效期屆滿需要保留“廣東省著名商標”稱號的,商標所有人應當在其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續(xù)展,續(xù)展申請的備案審查適用本章規(guī)定。

第三章著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馳名商標的權益以認定的商品為限。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著名商標認定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字樣和標志。

未經認定為著名商標或者超越著名商標認定范圍的商品,不得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字樣和標志。

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續(xù)手續(xù)或者延續(xù)申請未獲批準的,不得繼續(xù)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字樣和標志。

第二十一條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按照企業(yè)登記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向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企業(yè)名稱。

第二十二條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商標管理,提高商品質量,保護消費者權益,自覺維護著名商標的聲譽。

第二十三條商標作為著名商標轉讓的,商標受讓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申請著名商標認定。

第二十四條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應當自商標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企業(yè)注冊事項的,應當自變更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注銷其著名商標:

(一)著名商標期滿未申請續(xù)展的;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

(三)著名商標所有人死亡或者終止。

第二十七條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該著名商標:

(一)在申請著名商標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偽造證據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使用超越著名商標認定范圍的商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濫用著名商標聲譽,使產品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用戶)利益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著名商標所有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銷該著名商標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撤銷著名商標的建議后,應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作出是否撤銷著名商標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撤銷或者注銷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收繳《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著名商標所有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被取消著名商標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認定著名商標。

第四章馳名商標的保護

第三十一條自著名商標被認定之日起,申請使用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應當注冊為企業(yè)名稱,屬于同一行業(yè)的,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雖然行業(yè)不同,但足以引起公眾誤解或暗示其與著名商標所有人有某種聯系,并可能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企業(yè)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著名商標所有人經認定,可以就與其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yè)名稱、字號,向頒發(fā)許可證的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企業(yè)名稱、字號的請求。企業(yè)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名稱爭議。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一)著名商標的文字是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名稱;

(二)著名商標的文字是全國或者本省著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名勝古跡的名稱;

(三)著名商標的文字具有其他公共屬性。

第三十三條著名商標被認定為知名商品??h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予以保護。

以的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為準。

第三十四條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外受到嚴重侵害的,可以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求助,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幫助。

第三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委員在認定著名商標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賄賂的,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委員資格,并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補充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的有關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文件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申請續(xù)展的,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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