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私轉商標被監(jiān)事告了 法院:該無償轉讓行為無效
2021-02-07 15:01:42
近日,集美區(qū)人民法院就此類損害公司利益的案件舉行了庭審。一審判決認定,監(jiān)事有權提起訴訟,認為公司及高管向高管轉讓注冊商標所有權無效,確認爭議的注冊商標歸公司所有,高管應將商標所有權返還公司。
轉讓
他免費把公司的商標轉讓給了自己
前幾年,大登和小登在廈門發(fā)起成立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各占50%的股份。小鄧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經理,大鄧為公司監(jiān)事。
令人驚訝的是,2014年5月,該貿易公司簽署了一份聲明,將公司的兩個注冊商標轉讓給小登的名下,并經公證處公證。同年7月,貿易公司與小登簽訂《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將公司名下6個商標無償轉讓給小登,所有轉讓合同均加蓋公司公章。
根據(jù)上述轉讓聲明和轉讓合同,貿易公司和小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出申請。2015年7月,國家商標局頒發(fā)《商標轉讓證書》,批準上述八個商標的轉讓注冊。
對提起公訴
免費轉讓該不該退商標?
作為公司監(jiān)事,大鄧認為,小鄧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公司股東會同意,將爭議商標轉讓給自己名下,嚴重侵害了公司利益。
2016年6月,大登向法院起訴小登,請求確認公司前兩個注冊商標轉讓給小登無效,后六個注冊商標通過合同轉讓從公司轉讓給小登。無效行為;確認公司是這8個注冊商標的商標所有人;小登被責令立即將八個注冊商標退還給公司。
被告小登認為,首先,爭議商標名義上歸公司所有,實際上是以其設計投資注冊的。商標的實際所有人是小鄧,他將商標從公司轉讓給自己的行為不侵犯公司利益。其次,公司沒有實際使用爭議商標,無法充分發(fā)揮商標的實際價值。而且本案商標實際上已經被其他外人操作過,大登要求返還不符合商標經營現(xiàn)狀。最后,轉讓協(xié)議不損害他人利益,且該行為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轉讓協(xié)議經公司法定蓋章有效。
因此,小登認為公司利益并未受到損害,大登在本案中提起訴訟沒有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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