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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詞匯合法使用 不侵商標權

2021-08-05 16:22:44

2010年3月,甲將“法律人”三字進行了商標注冊,成為“法律人”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商標注冊證載明“法律人”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出版物等。2011年5月,乙出版社出版了《法律人之思》、《法律人之治》兩書,兩書封面上均藍底白字標注了“法律人叢書”字樣,并標明乙出版社名稱、社徽。甲認為“法律人”作為注冊商標具有專屬性和排他性,乙出版的上述兩書侵犯了其注冊商標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人”的本意是指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法律研究工作或者與法律有關的工作的人。從有關書刊對“法律人”三字使用情況看,這一詞匯在廣大法學界人士和社會公眾之中已經被普遍接受和使用,屬處于公有領域、具有特定含義的通用詞匯。甲選擇“法律人”這一屬于公有領域的詞匯作為商標,其商標權的行使也會受一定的限制,即如果乙出版社對“法律人”三字的使用屬善意、正常的對該詞匯的使用,或并非商標意義的使用,甲就無權禁止。乙出版社在書籍封面上使用“法律人”三字,是“法律人”原有含義上的使用,而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本案中甲尚未出版過相關書籍,在圖書市場上未形成影響力和讀者群,讀者判斷圖書來源的主要依據是出版社而非其他,因而乙對“法律人”三字的使用不是出于誤導公眾的考慮,也沒有使得讀者產生誤認的結果給甲造成損害,故乙正當使用通用詞匯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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