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裝商品商標權用盡原則的適用
2021-08-05 16:17:29
案件回顧:
原告某公司于2001年獲準注冊“SHYA”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七類工程液壓器件,原告主要經(jīng)營液壓閥及組件閥體的生產(chǎn)和銷售業(yè)務,在其生產(chǎn)的液壓閥和閥體等商品上均附有“SHYA”注冊商標。2009年,被告某公司合法購買了一批印有“SHYA”注冊商標的閥體,在與本公司其他零件組裝成液壓閥后進行銷售,同時在產(chǎn)品的外包裝盒上標明了被告的名稱、廠址等信息。原告發(fā)現(xiàn)這一事實后,以被告侵犯其商標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辯稱,其生產(chǎn)組裝液壓閥的過程中不可避免要使用閥體,涉侵權標的物液壓閥上并沒有“SHYA”的商標,消費者不可能將被告的液壓閥混淆為原告的產(chǎn)品。
案件評析:
對于本案被告是否侵權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商品在首次銷售后,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中間銷售商在該商標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本案中被告使用原告注冊商標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因為原告的商標權利已經(jīng)用盡。還有一種意見認為,購買他人貼有明顯商標的商品作為自己產(chǎn)品的主要部件,同時在自己產(chǎn)品的外包裝上未貼附自己的商標標識,不再適用商標權用盡原則。本案中被告在其生產(chǎn)的液壓閥的外包裝盒上沒有貼附自己的商標,但在液壓閥的閥體上有“SHYA”的商標,明顯是“傍品牌、搭便車”的商標侵權行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的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換言之本案是否適用商標權用盡原則。筆者認為,對于直接將貼附有他人注冊商標的配件組裝在自己生產(chǎn)的商品上,而自己的商標卻并不使用或雖然使用但是故意降低其顯著性,因而造成消費者混淆的,不適用商標權用盡原則,但例外的是,如果其采取了合理措施防止消費者混淆,不應當認定為侵權。本案被告組裝商品上配件的商標存在于配件及整個組裝商品上,理論上講建立了與配件及組裝商品整體的指向性聯(lián)系從而易造成混淆,但是由于被告已經(jīng)在外包裝盒上標明了被告的名稱、廠址等信息,雖沒有在組裝商品即液壓閥上貼附自己的商標,但已經(jīng)在包裝上附加了區(qū)別性標志,這個措施將“SHYA”商標和被告生產(chǎn)的液壓閥之間的指向性切斷,能防止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并且“SHYA”商標在指示商品來源時沒有發(fā)生變化,仍然指向原告生產(chǎn)的閥體,原告商標的使用權未受到侵犯。被告對處于流通領域的配件上的商標的使用,屬于商標權用盡的范圍,被告的行為構成對配件商標的合理使用,依法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