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倆文化用品公司商標紛爭再起 誰到底是贏家?

2021-08-05 16:11:11

上海市兩家文化用品公司圍繞著“畢加索”商標已纏斗數(shù)年。最近二者再次展開一場商標糾紛,而此次雙方將戰(zhàn)場轉(zhuǎn)移至“畢卡索”商標上。

因認為上海藝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下稱藝想公司)在鋼筆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畢卡索”商標,與在先申請注冊的“麥吉畢卡索Mic Picasso及圖”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帕弗洛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在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后,藝想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裁定。

據(jù)了解,被異議商標為第6840736“畢卡索”商標,由藝想公司于2008年7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6類鋼筆、墨水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內(nèi),帕弗洛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提出商標異議申請,在異議申請未獲得支持后,帕弗洛公司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帕弗洛公司表示,被異議商標“畢卡索”與畢卡索國際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先申請注冊的引證商標“麥吉畢卡索Mic Picasso及圖”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藝想公司將畢卡索國際開發(fā)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名稱作為商標進行申請注冊具有惡意,系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jù)悉,引證商標為第1305405號“麥吉畢卡索Mic Picasso及圖”商標,由畢卡索國際開發(fā)有限公司于1998年1月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第16類筆記本、手冊、書簽、照片等商品上。

在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后,藝想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藝想公司訴稱,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組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均不同,不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鋼筆等商品上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為“畢卡索”,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中文“麥吉畢卡索”,引證商標中的顯著識別部分完整包含了被異議商標,并且二者含義基本相同,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文具類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據(jù)了解,該案并非帕弗洛公司與藝想公司的首次交鋒。早在2008年,帕弗洛公司就曾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藝想公司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的商品不是知名商品,原告商品的名稱、裝潢為其特有的名稱、裝潢;原告注冊成立在先,經(jīng)過數(shù)年經(jīng)營已形成一定規(guī)模并形成相應的消費群體。法院據(jù)此一審判決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

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結果,相繼提出上訴。2010年6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維持原審的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畢加索”系原告使用在鋼筆上的商品名稱。由于畢加索鋼筆的商品名稱并非屬于該類商品的通用名稱,且原告使用在先,故“畢加索”為其經(jīng)營的鋼筆的特有名稱。

法院同時認為,原告使用在鋼筆上的裝潢既美觀新穎,又具有獨特性與實用性,色彩與文字的組合運用,使商品包裝色彩明麗,商品標識清晰明了,能吸引普通消費者的注意,且該裝潢形式有別于在先同類商品的裝潢,原告商品的包裝裝潢為其商品的特有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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