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不能隨意搶注 商標代理人不能、親屬搶注無效
2021-08-05 15:59:53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稱《規(guī)定》),《規(guī)定》中明確了很多兜底的說法,比如“其他關系”等指向不是很明確的說法予以解釋,以便在糾紛中找到合理依據。
未注冊商標的保護
其中,第十六條中,有一個解釋“其它關系”的就非常明確。
原文是這樣的——
第十六條 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的“其他關系”:
(一)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
(二)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之間具有勞動關系;
(三)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營業(yè)地址鄰近;
(四)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就達成代理、代表關系進行過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關系;
(五)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就達成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進行過磋商,但未達成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
細軟解讀:認識或知道未注冊商標進行搶注都不行
《商標法》中的第十五條實際上是惡意注冊他人商標的內容,其中還涉及到未注冊商標。主要是為了保護未注冊商標,說的是如果商標代理人用自己的名義搶注他人的未注冊商標就不可以。
其中,法律原文是這樣說的“申請人與該他人(未注冊商標的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規(guī)定》中的第十六條就是對這個“其他關系作了解釋”。意思就是通過親屬關系、勞動關系或業(yè)務關系得知未注冊商標沒有注冊,進而去搶注的?!捌渌P系”實際上就是原本“認識”或知道該商標沒有注冊的人。
未注冊商標是指直接使用但沒有經過商標局注冊的商標,一般這樣的商標很難保護,但如果知名度高,馳名或著名,則可得到保護。
惡意搶注和在先權利
第十八條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包括當事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時在先權利已不存在的,不影響訴爭商標的注冊。
細軟解讀:在先權利會消失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主要說的是在先權利與惡意搶注。在先權利有已經獲得的著作權、名稱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等。而這些在先權利一般都是有時間限制的,比如著作權的期限就是作者逝世后50年,已經逝去超過50年的作者就沒有著作權了,意味著注冊商標的話是允許的。其它權利也一樣,外觀設計專利權只有十年的保護期。
在先姓名權包括藝名、筆名等
第二十條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細軟解讀:這一條主要說的還是在先權利,只不過是在先姓名權的具體規(guī)定。一般來說,在先姓名權一般都指名人,而名人的筆名、藝名、譯名等都算在先姓名權。例如有的明星有藝名,有的作家則筆名比較出名,《鬼吹燈》的原著小說作者本命叫張牧野,筆名叫天下霸唱,這兩個名字目前來看是不能注冊成商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