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范圍內(nèi)未注冊的地理標志也可依法獲得保
2021-07-27 16:12:21
因為地理標志具有特殊的經(jīng)濟利益和文化價值,針對地理標志的惡意注冊時有發(fā)生。在實踐上,對在中國范圍內(nèi)未注冊的地理標志是否可以依法獲得保護存在爭議,如“湘蓮”一案,被爭議人以“湘蓮”還未被注冊為地理標志為由,主張爭議商標未損害地理標志的利益。而商評委通過本案的審議,澄清了以上誤區(qū),明確了中國范圍內(nèi)未注冊的地理標志也可以依法在商標爭議程序中獲得保護。地理標志產(chǎn)品作為一種自然和人文資源,是一種歷史客觀存在,既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商標法僅是對地理標志這種客觀事實提供一種確認和保護。商標注冊制度不可能“創(chuàng)設”出一個歷史上不存在的地理標志,同時對某個歷史上存在并流傳至今的地理標志,即使未經(jīng)注冊,也無法否認其作為客觀事件而存在的現(xiàn)狀。
因此在商標爭議程序中,可以對地理標志是否客觀存在進行審查認定,而一旦認定這種實施存在,則無論是基于地理標志相關(guān)方的利益還是考慮公平競爭秩序,地理標志都應當依據(jù)商標法第十六條得到保護。當然,在商標爭議程序中認定地理標志與在商標注冊程序中認定地理標志相比較,兩種認定方法各有特點。在商標爭議程序中認定地理標志與在商標注冊程序中認定地理標志相比較,兩種認定方式各有特點。在商標爭議程序中認定和保護地理標志是從維護消費者利益和公平競爭秩序出發(fā),對地理標志利益相關(guān)方即使在商標爭議中其主張獲得了支持,地理標志的事實得到了確認,但是這不代表商標評審申請人獲得了地理標志的商標專用權(quán)。如果地理標志相關(guān)利益方要獲得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權(quán),得到了周全的法律保護,還需要通過申請注冊程序進行注冊獲得授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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