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的程序
2021-07-27 16:12:03
(1)提出爭議裁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人對新注冊商標提出爭議裁定的申請,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送交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正副本各1份。申請書應寫明以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注冊商標的名稱、注冊編號、注冊商標公告的期刊及時間;同時還要明申請爭議裁定的具體理由。申請人在申請書落款處加蓋印戳后,連同應附送的相關證明文件,一并送交商標評審委員會。
(2)受理爭議裁定申請。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處理注冊商標爭議裁定事宜的法定機構。對于符合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及時受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爭議裁定的申請后,應通知被爭議人,并限期提出答辯。答辯是被爭議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是保證爭議各方平等地行使權利的重要程序。被爭議人在限期內不提出答辯或拒絕提出答辯的,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調查,作出裁定。
(3)爭議的裁定:對爭議申請進行裁定,是整個注冊商標爭議裁定活動的最重要一環(huán),也是爭議裁定的最后一道程序。裁定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會受理事,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充分聽取爭議各方的意見,加以分析研究,然后對有爭議的注冊商標作出符合事實的裁定。爭議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銷爭議商標的裁定;爭議不能成立的,作出維持爭議注冊商標的裁定,駁回爭議申請人的反對意見。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為終局裁定,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爭議雙方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同時將通知抄送原核轉機關。對裁定撤銷被爭議商標的所有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并原《商標注冊證》交由所在地的核轉機關寄交商標局。
注冊商標的爭議裁定,不是商標注冊活動的必經程序,而是在注冊商標發(fā)生矛盾或沖突時采取的一種補救的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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