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人出的鑒定報告有法律效力嗎?
2021-07-21 18:54:13
案情簡介
2007年1月27日,湖北稻花香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遠安縣工商局舉報,反映該縣個體戶張某銷售的 “稻花香”白酒侵犯其“稻花香”注冊商標專用權。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打假工作人員現(xiàn)場指認,張某銷售的“稻花香”白酒外包裝與該公司的產(chǎn)品不一致,該批白酒涉嫌假冒。執(zhí)法人員當即對該白酒采取了扣押的強制措施,并全部委托商標注冊人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該批白酒中有90瓶的外包裝封口膠及QS(質(zhì)量安全標志)與該公司的不一致,為假冒‘稻花香’白酒”。4月23日,遠安縣工商局以當事人侵犯“稻花香”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對其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4月27 日,當事人提出復檢申請。5月15日,商標注冊人派員進行第二次鑒定,其結果與1月27日鑒定結論一致。5月23日,遠安縣工商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90瓶,并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5月29日,當事人以商標注冊人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侵權認定依據(jù)為由,向遠安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遠安縣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意見分歧
關于該案中商標注冊人是否具有鑒定資格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商標注冊人的鑒定結論能夠作為主要證據(jù),是依據(jù)2005年11月14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案字(2005)第172號“在查處商標違法行為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商標注冊人對涉嫌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用商標標識進行鑒定”之規(guī)定。
1.注冊商標專用權在性質(zhì)上是一種私權,因此,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由商標注冊人進行鑒定。
2.在本案中,“稻花香”是一件商品商標,注冊人可以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廣告宣傳等商業(yè)活動中,它起著標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商標注冊人通過對商品的包裝、標識等特征即可判別是否侵犯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無須對商品本身的內(nèi)在質(zhì)量作出鑒定。
3.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明其商品合法來源和真實信息的證據(jù),來證明自己所銷售的“稻花香”白酒不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在此前提下,工商部門將該鑒定結論作為證據(jù)采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商標注冊人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主要證據(jù)。理由是:
1.從主體上來說,該公司既是舉報者,又是生產(chǎn)者,將鑒定權力交給該公司,似有不妥,應該由一個中介機構來進行鑒定。
2.從鑒定內(nèi)容來看,說是假冒的“稻花香”珍品壹號白酒,而鑒定人只是對商品的外包裝做了鑒定,而未對商品本身進行鑒定。
3.當事人申請復檢后,未能引起工商部門的重視,仍然把鑒定權力交給同一鑒定機構、同一鑒定工作人員。
4.這是一起行政訴訟案,其舉證責任應該倒置,由當事人提供相反的證據(jù)來推翻其鑒定結論,顯失公平。
結論
6月20日,遠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條第一款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其商標案字(2005)第172號批復認為可以委托商標注冊人對涉嫌假冒注冊商標商品進行鑒定,并對其鑒定意見承擔法律責任。遠安縣工商局按照該規(guī)定操作并無不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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