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淵源及其表現(xiàn)形態(tài)
2021-07-21 18:53:41
商標權是指權利主體依據(jù)一定的事實占有、使用和處分某個特定商標的資格或能力。它包括三個基本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權的主體可以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業(yè)者,國家機關和其他不從事工商業(yè)活動的個人是沒有資格申請商標注冊的。商標權的客體指的是權利主體與商標之間的一種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權關系,它并不是商標本身,商標只不過是該權利的一種對象物,一種物質載體而已。商標權的內容包括占有、使用、處分三個組成部分,其中“占有”是最為根本的。對于任何所有權來說,占有都是其根基所在。沒有占有,使用和處分就無從談起。
一、商標權的淵源
揭示占有的含義,實際上等于揭示商標權的淵源。任何權利都起源于一定的事實,商標權也不例外。導致商標權產(chǎn)生的“事實”有三種:經(jīng)濟事實、法律事實和社會事實。經(jīng)濟事實是指權利人出于維護其經(jīng)濟利益的考慮而自己設計或者通過一次性買斷的方式聘請他人設計商標的事實。法律事實是指權利人通過向主管部門申請注冊而合法地擁有某個商標的事實。通過受讓的方式購買商標也是一種事實,如果受讓的商標是未注冊商標,受讓就是一種經(jīng)濟事實;如果受讓的商標是注冊商標,受讓就既是經(jīng)濟事實也是法律事實。因為對注冊商標的轉讓須向商標主管部門備案,自行轉讓是無效的,甚至會導致被撤銷注冊。至于社會事實,是指權利人長期獨占使用某個商標且已得到社會公認的事實。上述三種不同的事實決定了商標權具有不同的形態(tài);僅有經(jīng)濟事實的商標權屬于未注冊商標權;既有經(jīng)濟事實又有法律事實的商標權屬于注冊商標權。未注冊商標權和注冊商標權構成商標權的兩種基本表現(xiàn)形態(tài)。
此外,商標權還有一種特殊的表現(xiàn)形態(tài),那就是馳名商標權。馳名商標權的淵源既有經(jīng)濟事實,又有法律事實,甚至還包括一定的社會事實。根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強調為公眾所熟知就是強調馳名商標權的社會淵源。實際上,我國首批10個馳名商標就是由公眾評定而產(chǎn)生的。盡管根據(jù)《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的規(guī)定,馳名商標不一定是注冊商標,但一個商標是否馳名最終還是要由各國商標主管機關或法院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來認定,其法律淵源是不可缺少的。
二、未注冊商標權
未注冊商標權是商標權的初始形態(tài)。它指的是權利人事實上擁有某個商標,但未將該商標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這種情形在許多國家都是存在的。一般說來,商標權利意識比較薄弱的國家,未注冊商標的比例要大一些,反之則小一些。
與注冊商標權相比,未注冊商標權具有自然性、便利性、試用性、易變性等特點。自然性是指權利人只要通過自己設計或者聘請他人設計一個商標,就可以自然而然地獲得對該項商標的所有權,不需要履行任何其他手續(xù)。便利性意味著權利人可以自由處置其商標權,無論足許可、質押、投資還是轉讓,都不必向有關主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xù)。易變性是指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不對他人商標權構成侵犯的前提下,權利人可以隨時對其商標進行任意修改。試用性反映的是這樣一種情形,即權利人對新設計的一項商標在投放市場后能否受到消費者的歡迎沒有把握,抱著試一試的態(tài)度,如果標有該商標的商品銷路看好,就可以加大投入,反之則減少投入,甚至將該商標完全棄之不用。由于是未注冊商標,棄之不用也不會感到有什么可惜。因此,我們可以把便利性、易變性和試用性看成是未注冊商標權的長處。
但是,未注冊商標權有著其致命的弱點,它具有不確定性和脆弱性。所謂不確定性是指權利人雖然在一定時期內事實上占有了某項商標,但因未及時申請注冊,最終有可能失去該項商標,不管他愿意還是不愿意。在實行注冊原則的國家里,這種事情是時常發(fā)生的。當兩個以上生產(chǎn)相同或類似商品的企業(yè)擁有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時,根據(jù)注冊原則,申請在先者將獲準注冊。對于申請在后者來說,其商標非但不能獲準注冊,而且連繼續(xù)使用也是不允許的,否則即構成侵權。在實行注冊原則與使用原則相結合的國家里,雖然使用在先的商標在被他人注冊后還能繼續(xù)使用,但無論是商品類別上還是在地域上都不允許擴展,只能維持現(xiàn)狀。未注冊商標權的脆弱性則體現(xiàn)在它易于受到侵犯,難于獲得保護。實際上,在通常情況下商標主管部門對未注冊商標權基本上不提供什么保護,司法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能為未注冊商標權人提供的保護也是非常有限的。此外,未注冊商標如果違反禁用條款,所標識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其持有人就會受到主管部門的處罰。
既然如此,未注冊商標為什么還能夠大量存在呢?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上文提到的便利性、易變性等優(yōu)點外,權利人缺乏商標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在許多人看來,自己設計或專門聘請他人設計的商標自然只能屬于自己,怎么還會被人搶走呢?他們不理解自然生成的經(jīng)濟權利并不等于經(jīng)法律確定的權利,不理解實體性權利要想獲得充分有效的保護還有賴于一系列相應的程序性權利的運用。
三、注冊商標權
注冊商標權是商標權的相對成熟形態(tài)。它是經(jīng)國家法律確定的權利,是各國法律明確予以保護的主要對象。注冊商標權意味著權利人不僅在事實上擁有某個商標,而且還在法律上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和社會的認可。與未注冊商標權相比,注冊商標權易于得到國家法律甚至國際法的保護,具有自覺性、穩(wěn)定性、確定性、穩(wěn)固性等特點。一般說來,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比未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更懂得怎樣保護自己的權利,他們也不象未注冊商標所有人那樣頻繁地修改、更換自己的商標。經(jīng)主管部門核準注冊的商標,除極少數(shù)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爭議者外,在絕大數(shù)情況下都不會發(fā)生所有權問題。當注冊商標權受到侵權時,不僅可以通過訴訟尋求司法救濟,而且還可以得到行政主管部門的主動保護。
當然,注冊商標權也要受一定條件的限制。在時間方面,一次注冊的有效期只有10年,盡管權利人可以不間斷續(xù)展使權利無限延長,但是,如果持續(xù)3年不使用,就會被撤銷注冊。此外,注冊商標在一定期限內是允許爭議的,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規(guī)定,爭議可以自該商標經(jīng)核準注冊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是違反禁用條款或者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則不受限制。在地域方面,對商標權的保護僅限于其注冊國,如果權利人想在其他國家得到保護,就必須到相應的國家去注冊。在使用范圍方面,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此外,注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圖形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需要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也要提出變更申請。注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商標,以及所使用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都有可能撤銷其注冊商標??梢?,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要想使用自己的權利獲得充分的保障,就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未注冊商標權作為商標權的一種基本形態(tài)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可能也不應該被徹底消除,但在一個國家的商標總量中,注冊商標權應占有一個適當?shù)谋壤?,否則權利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國家法律的保護作用也得不到充分的發(fā)揮。
四、馳名商標權
馳名商標權作為商標權的特殊形態(tài)是最富魅力的,它意味著商標權的高度發(fā)達,是商標所有人夢寐以求的目標。近幾十年來,世界各國有關商標權保護的理論與實踐表明,馳名商標對一國的經(jīng)濟發(fā)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可以說,馳名商標是一國經(jīng)濟發(fā)達水平的重要指示器。一個國家擁有的馳名商標越多,其經(jīng)濟發(fā)展的水平就越高。當今世界十大馳名商標,美國占其五,日本占其三,這決不是偶然的。因此,自1967年《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確立了對馳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的原則以來,關貿(mào)總協(xié)定和一些地區(qū)性商標國際條約中,均不同程度地涉及了這方面的問題。在這些條約的制定過程中,以及許多其他多邊、雙邊知識產(chǎn)權貿(mào)易談判中,馳名商標問題往往成為激烈爭論的焦點。許多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也都在促進馳名商標的保護方面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與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具有知名度高、市場占有率高、信譽好、影響面廣、權利的高度確定性以及能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等特點。根據(jù)巴黎公約的規(guī)定,凡系被成員國認定的馳名商標,禁止其他人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標識。關貿(mào)總協(xié)定的TRIPS條款又比巴黎公約進一步擴大了保護的范圍,不僅使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的服務商標,而且還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西方兩大法系諸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大多是與上述公約的規(guī)定基本相符的。前面提及的由國家工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程序、原則、條件、有效期限及具體保護范圍和措施等,均作了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這就為我國開展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對馳名商標予以特殊保護的內容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最先由巴黎公約確立的“禁止其他人搶先注冊”,根據(jù)這一原則,如果在馳名商標未來得及注冊之前,有人先注冊了,則五年之內,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使其他注冊無效;如果在先注冊出于惡意,則不受五年之限。二是在管理機關受理注冊申請的實踐中,給馳名商標以特殊照顧,諸如放寬“不可注冊標記”的限制等。三是通過在注冊申請審查中認定馳名商標,而給以“防御商標”和“聯(lián)合商標”的注冊。關于這一條,我國商標法中雖無明文規(guī)定,但在管理實踐中的實例也是有的。目前,有些國家還通過反“淡化”措施來保護馳名商標。淡化可能來自三個方面: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關馳名商標;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關馳名商標;三是以間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費者將商標誤解為有關商品的普通名稱。我國商標法是否也應該增加這方面的內容值得研究。
研究商標權的淵源及其表現(xiàn)形態(tài)既有理論意義,又有現(xiàn)實意義。從理論上說,可以使我們準確地理解商標權這一概念的內涵。未注冊商標權一詞表明,商標權并非完全是由法律賦予的。在經(jīng)法律正式確認之前,某種事實上的的權利關系即已存在.否則無法真正理解“注冊不當”一詞的準確含義。注冊商標權一詞則表明,商標權要想得到真正有效的保護,僅僅依靠某種事實上業(yè)已存在的權利關系是不夠的,必須從國家法律中汲取力量。綜合起來看,商標權這個概念就有了兩種含義,即廣義和狹義。從廣義上說,它既包括注冊商標權,也包括未注冊商標權。從狹義上說,它僅指注冊商標權。在通常情況下,商標權可以被認為是注冊商標權的簡稱。
揭示商標權的淵源及其表現(xiàn)形態(tài)的現(xiàn)實意義在于,可以使權利人對其手中權利的優(yōu)點和弱點以及發(fā)生確權糾紛時尋求法律救濟的可能性途徑有一個明確的認識。權利人在享受行使未注冊商標權的便利時,應該充分意識到該項權利得不到國家法律的充分保護,甚至有完全喪失的危險。權利人擁有的商標如果知名度很高,已經(jīng)為公眾所熟知,在發(fā)生侵權糾紛時,就完全應該通過申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方式。以謀求法律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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