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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時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2021-07-13 19:37:13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時處理程序是怎樣的?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guī)定》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時處理程序包括:

  第一,用人單位有“未按規(guī)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shù)、繳費基數(shù)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發(fā)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nèi)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用人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三,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根據(jù)查詢結果,(1)可以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2)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質押合同,辦理相應登記,并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

  第四,用人單位經(jīng)責令仍未補繳且符合特定情形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chǎn),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jù)《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即用人單位未代扣代繳的應承擔滯納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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