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銷售是否征收增值稅
2021-07-13 19:35:18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銷售是否征收增值稅
咨詢描述:我單位2007年度將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償轉讓他人,銷售價格低于原值(售價53000元,原值107832.25元),該固定資產已使用過并提取了折舊(累計折舊14323.96元),該項收入(53000元)是否繳納增值稅?如何繳納?(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經研究,現(xiàn)將有關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一、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guī)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還是按照國稅函[1995]288號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予以確定。)
佳通輪胎(中國)河南分公司。
解答內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暫免征收增值稅:(一)屬于企業(yè)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yè)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又根據《中部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財稅[2007]75號):十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7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符合免稅規(guī)定的仍免征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7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征稅。本辦法適用于中部六省老工業(yè)基地城市從事裝備制造業(yè)、石油化工業(yè)、冶金業(yè)、汽車制造業(yè)、農產品加工業(yè)、電力業(yè)、采掘業(yè)、高新技術產業(yè)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本條所稱中部六省老工業(yè)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安徽省的合肥、馬鞍山、蚌埠、蕪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鄉(xiāng)、景德鎮(zhèn)、九江;河南省的鄭州、洛陽、焦作、平頂山、開封;湖北省的武漢、黃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長沙、株州、湘潭、衡陽。上述城市以行政區(qū)劃為界。
所以,請您根據您企業(yè)的實際情況處理即可。